延遲文化資產公告事件:台中惠來遺址
認識台中惠來遺址(上)(中)(下) http://oikos-taiwan.blogspot.com/2007/10/blog-post_21.html 惠來遺址遲來的指定接下來的路還很長 http://tw.myblog.yahoo.com/taiwan-museun/article?mid=1424 註記: 依文資法第40條: 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 辦理公告 。直轄市、縣 (市) 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主管機關對於審議指定之遺址,應於審議指定完成後 二個月內辦理公告 。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 遺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 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 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審議指定,但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之遺址,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公告。 2006 文建會函釋 行政首長不予核定公告知情況: 1.提出具體理由足以撼動專業審查支可信度與正確信性 2.公告前,對審查程序或審查結果認為顯有不當之情事或違法事項,得加以重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