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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進口藝術品至中國大陸的規定與作法

2012年06月15日 Update   文  / 柯人鳳 來源: http://www.atfm.asia/tw/article.php?id=143 一般從台灣進口至中國大陸,可採取兩種做法,一種是 一般性申請入關 ,另一種是採取 小三通 。另外,藝術品申請進口入關時,應先認定為 展品 還是 貨品 ,主要差別在於是否產生交易行為,因此在採取報關的程序上,也會有所不同。在進行藝術品進口作業時,可分為四種,其對應之進口目的也不盡相同: 1)一般貿易方式清關(即永久進口) 2)臨時進口方式清關 3)小三通 4) 綠色通道

都市再生前進基地(URS)計畫

都市再生前進基地(URS)計畫 是任務取向的「都市再生策略」而非「幫都市更新打廣告」 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日 期:100年10月20日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所推動「都市再生前進基地(URS)計畫」是一個任務取向的城市再生策略,針對各種可能的領域,尋求建置一個探尋發展可能、謀求共識凝聚的場域。這個場域將會依循環境時機,落點於任何一個地理上的可能基地,它必須是可移轉的浮動基地,當營造出一個場域之後,那個逐漸形成的場域空間可以讓出給後續更為適當的經營者,持續拓展該場域的周邊影響,而前進基地則轉進另一個猶待開展的場域。同樣的,這個浮動基地也可以因應場域的特性,轉型為蹲點深耕的在地守護者。 每一個URS基地都跟所選擇的場域周邊相關, 它必須回應於所在地點的產業性格與文化特性 ,它也必須承載轉化與同化所在地區的蛻化與重生。URS基地不拘泥任何一種工作型態,它 可以是政府部門的分駐所,它也可以是公私合夥的工作站,它當然更可以是純粹的民間部門推動點 ,而不是只有邀請藝術單位進駐或短期閒置空間再利用。唯一不變的是秉持創意與創新,尋求台北城市不斷前行的新力量。 URS基地會是一個平台,它可以是工作站、是鄰里空間、是資訊交匯點、是社群交流空間、是展示集合場所、是實驗行動,是任何一種你願意定義命名的可能。以「URS127設計公店」(迪化街1段127號)為例,目前由淡江大學建築系進駐使用,除提供大稻埕地區文化創意產業交流平台,亦提供年輕設計創作者使用之空間,讓一般民眾可以進入參觀,附近開始有文創商店、咖啡廳、日本料理店、設計公司等不同於原迪化街行業別進入街區,對於周邊環境帶來變化。再以「URS13南港基地」(南港瓶蓋工廠)為例,原是菸酒公賣局製作酒類瓶蓋的工廠,曾是南港居民不敢靠近的閒置空間,經過臺北市都市更新處URS計畫的發掘,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共同合作利用,期望從瓶蓋工廠找到獨有的特色,和南港居民一同打造夢想計畫,目前辦理「PlayGround游。樂園」活動,邀請日本越後妻有大地藝術季總策展人北川富朗先生擔任藝術總顧問,由國內外29組創意工作者帶領社區居民、爺爺奶奶們共同創作,重新讓民眾認識這鐵道沿線產業遺址。 基本上這樣的都市再生平台已然啟動,在地方策略、創意群聚、社區脈絡的多層想像之中,我們針對閒置未利用的...

世界遺產憲章

威尼斯憲章 《威尼斯憲章》全名《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維護與修復憲章(International Charter for the Conservtion and Restoration of Monuments and Sites)》是1964年第二屆國際歷吏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於威尼斯開會時所通過採行,距離第一屆會議於1931年發表《雅典憲章》.已有三十多年之久。 這時候,歷史保存與古蹟維護的理論與實踐已比戰前更為成熟。事實上,《威尼斯憲章》中仍然可以見到《雅典憲章》的影子,但卻更為細膩與前瞻,是目前被世界文化資產界公認最貝權威性的國際憲章,受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認可與遵循。 《威尼斯憲章》第一條就開宗明義的 定義了所謂的文化紀念物(monument)指出其不僅是單棟建築,更可包括有特殊價值的鄉村興都市的大環境 。這種概念日後延伸到幾乎是所有國際文獻以及世界文化遺產之中。 在此憲章中,也 對於維護(conservation)與修復(restoration)這兩個常被人混淆的觀念與手法提出定義與解釋。 其中第五條到第八條的內容是以維護為主,至九條到第十三條以修復為主。第五條的內容延續了《雅典憲章》的內容,再度肯定了再利用。至七條與第八條強調了整體性及現地保存的重要。在復原方面,其基本上是 (將一現存的基地、建築、結構物或物件,盡其可能的回復到歷史上某一特定時段的過程或結果;並且在可能的情況下,便用原有的構造材料與構造方式。)但是復原只是古蹟維護中一種層級,並不是唯一的一種。在古蹟維護較為成熟的國家.復原並不是最普遍被採用.也不會恣意的進行。 其中特別重要的是憲章中提出了在修復時, 任何臆測發生時,復原應該馬上停止這種強調 真實性 的基本態度。 這種態度也見之於憲章指出,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真 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 ,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的痕跡這樣的主張。根據《威尼斯憲章》所揭示,復原一定要有充定的證據,不可以臆測,尊重歷代正確的添加,而且復原的部份,一定要能夠與原物區別。 著名的世界遺產中,不完整的古蹟數量很多,如羅馬競技場與雅典帕特嫩神廟部是殘跡。義大利及希臘政府當局並不是沒有能力將它們復原成完整的形貌,而是他們認為缺乏直接的原始證據就不該去復原。根據此原則來看,台灣有許多古蹟存有不少臆測性的修復,是否逾越了該有的修護層級,就非...

嘉義舊監獄---獄政博物館

http://www.fjsh.cy.edu.tw/~jail/chinese/1/1-4.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supplement/20120403/34132461 http://www.ccha.org.tw/xoops/modules/tinyd2/index.php?id=2

滬尾第一街---重建街

搶救「淡水第一街」!反對淡水重建街拓寬工程 「站滿重建街」與一條老街之死 淡水重建街今「重建」 滬尾第一街---重建街

天母水道祭---市定古蹟草山水道系統

http://www.tienmu.tw/about.htm http://vin1070.pixnet.net/blog/post/25994781-%E5%A4%A9%E6%AF%8D%E6%B0%B4%E9%81%93%E7%A5%AD(d)%EF%BC%9A-%E8%8D%89%E5%B1%B1%E6%B0%B4%E9%81%93%E7%B3%BB%E7%B5%B1%E3%80%81%E9%99%BD%E6%98%8E%E6%B9%A7%E6%B3%89

紀州庵---文學森林

圖片
http://www.kishuan.org.tw/page/?p=about_1

<古蹟修復>匠師的競技---對場作

對場作 是台灣或中國傳統建築在建造過程中,左右兩邊由不同的建築師傅分別獨自建造,合力完成這一座建築。特色就是建築左右兩邊相對應之元件,尺寸相似,但形狀、樣式、手法卻各異。 由於兩位師傅的建築風格常有差異,於是,增加了傳統建築的可看性,特別是競爭性的對場作建築,左右兩邊的對立呈現,更是精彩,例如台灣新北市的三重區二重埔先嗇宮。 對場作的可能原因 一般的傳統建築,常是由一位師傅,帶領他的築建團隊,一手包辦該建築的整個工程。不過有些情況,會出現由兩位師傅的團隊,分別各自負責左右兩邊,或前後兩邊的建造工程。 形成對場作的原因,一種情形是築建團隊人力不足,單一團隊無法獨力完成工程,只好由兩組不同的築建團隊共同建造。 另一種情況是兩位師傅欲競爭該建築之建造主導權,在兩派團隊不相讓的情況下,就有可能由雙方分別建造左右兩邊,很容易就形成對場競爭。 還有一種情況是建築主人希望藉由相互競爭來激發出更好的成果,就由主事者聘請兩組不同派別的匠師團隊共同建造,這也是會產生對場競爭。 對場作之可貴性 能建造出對場作建築,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經濟狀況許可,擁有足夠的財力去聘請兩位優秀的師傅;二是要有足夠的優秀匠師及其建造團隊。 以台灣建築來看,台灣的對場作建築多是在清代中晚期之後,特別是清光緒及日治時期較多。會有這種現象,分別分析如下: (1)經濟方面:台灣人口隨著移民不斷增加,都會群聚愈來愈明顯,因生產力隨著人口增加而提升,造成單一區域內之財力物力不斷擴大,因而持續增進建造更精美建築之能力。 (2)匠師方面:在早期,台灣本土匠師較少,傳統建築之建造匠師,多從福建泉州、漳州跨海而來,工資相對較高,且人數亦可能受限。台灣本土匠師在一代代培養茁壯後,到清末日治時期,功力已足以和泉漳明師相抗衡,例如陳應彬。在匠師人力充沛的情況下,便較常出現對場作建築之情形。 近來,台灣的傳統建築人力凋零,儘管台灣現在的濟經能力數倍於百年前,但已無法再建造出精美之對場作建築,目前僅能進行古蹟維修工作而已。對場作,在清末日治時期,達到空前絕後的頂峰盛況,時至今日,保護對場作古蹟,成為當務之急的重要工作,一旦遭到破壞損毀,可能就會永久性地消失,例如台灣新莊地藏庵。 台灣 現存對場作建築 台北市 大龍峒保安宮 :重建於 大正 6年( 1917年 ),二級古蹟,有對場作...

文化資產破壞案例

1. 台中瑞成堂 2.台北蔡瑞月舞蹈社 浴火重生 蔡瑞月舞蹈社原地修復 火龍吞噬「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後 蔡瑞月 3. 台北大稻埕教會 大稻埕教會的前身是「大龍峒禮拜堂」,但禮拜堂後來因為中法戰爭而被憤怒的民眾攻擊毀壞,之後便改於枋隙重建。後來因為教友日增而使空間不敷使用,遂由李春生長老提議並捐地出資興建今天的大稻埕教會,而這座教堂的建築樣式還是李春生前往福建廈門考察當地教會建築後修改而成。 戰後該教堂又因為老舊及空間不敷使用而有拆除改建之議,而最後是決定將建築物指定為古蹟,然而教堂卻遭人僱用怪手於2002年5月26日凌晨1時20分破壞,造成正立面毀損。後來臺北市文化局進行建築的修復工程,現在已經完成修復工程。 台北市最早創立的禮拜堂──大稻埕教會 4. 台中摘星山莊 黯淡七年 摘星山莊可望再閃亮

非經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也可適用優惠: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九章第9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或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二十九條之建造物、第五十條之疑似遺址、第七十四條之具古 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 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登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審查 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分別定之。 以容積手段促進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歷史街區建築物保存及重建成果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更新企劃與經營科 發稿日期:99年4月20日 本市為保存迪化街歷史性建築物及街區傳統尺度與整體風貌,並維護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的開發權益,本府於89年1月27日公告實施「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訂定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與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以都市再生的方式,藉容積移轉機制及維護事業計畫審議,兼顧街區建築權益及歷史風貌保存。 自89年起受理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至統計至99年3月底止,歸納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共有144處,其中有55處為歷史性建築物、1處為古蹟(辜顯榮宅)、 88處為非歷史建築物, 且多為歷史街區內之迪化街兩側建築物,本容積移轉機制實施時十餘年,已帶動迪化街區建築物所有權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歷史街區保存的觀念,自發性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計畫,已逐漸形成足以代表臺北市早期發展特色之歷史街區風貌。歷史街區、歷史性建築物之保存已是世界趨勢與潮流,本市藉由大稻埕歷史街區活化與保存,不僅展現本市國際能見度,並提升臺灣國際形象。 鑒於容積大量移入某些特定區域,本市已於96年及98年分別以都市計畫手段限縮中山、內湖及信義區可移入容積量,以確保該區域之整體環境品質,且經統計本市91至98年大稻埕移入南港、中山及內湖區之容積量佔該年度核發建照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統計,由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移入量佔總開發量之比例極低,佔開發總量不到1%(平均約為0.945%),各接受基地平均容積移入量亦不超過900平方公尺,顯示容積移轉並非造成該地區大...

延遲文化資產公告事件:台中惠來遺址

認識台中惠來遺址(上)(中)(下) http://oikos-taiwan.blogspot.com/2007/10/blog-post_21.html 惠來遺址遲來的指定接下來的路還很長 http://tw.myblog.yahoo.com/taiwan-museun/article?mid=1424 註記: 依文資法第40條: 遺址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由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指定後, 辦理公告 。直轄市、縣 (市) 定者,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遺址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 主管機關對於審議指定之遺址,應於審議指定完成後 二個月內辦理公告 。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種類、位置或地址。 二、 遺址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三、 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四、 公告日期及文號。 第一項公告,應揭示於主管機關公布欄三十日,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或資訊網路。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修正施行前已經主管機關審議指定,但尚未完成公告程序之遺址,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個月內辦理公告。 2006 文建會函釋 行政首長不予核定公告知情況: 1.提出具體理由足以撼動專業審查支可信度與正確信性 2.公告前,對審查程序或審查結果認為顯有不當之情事或違法事項,得加以重新審查。

德國世界遺產:德勒斯登的廢止

http://luxleochaung.pixnet.net/blog/post/69407953-%E5%BE%B7%E5%9C%8B%E4%B8%96%E7%95%8C%E9%81%BA%E7%94%A2%EF%BC%88%E4%BA%8C%EF%BC%89%E5%BE%B7%E5%8B%92%E6%96%AF%E7%99%BB

台灣國定自然地景

國定自然地景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國定自然地景 ,是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 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審查指定的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依其性質,區分為自然保留區及自然紀念物;自然紀念物包括珍貴稀有植物及礦物。 [ 編輯 ] 國定自然保留區 烏石鼻海岸 自然保留區 大武事業區 台灣穗花杉 自然保留區 台東紅葉村 台東蘇鐵 自然保留區 南澳闊葉樹林 自然保留區 九九峰 自然保留區 鴛鴦湖 自然保留區 阿里山 台灣一葉蘭 自然保留區 烏山頂 泥火山 自然保留區 出雲山 自然保留區 插天山 自然保留區 挖子尾 自然保留區 澎湖 玄武岩 自然保留區 關渡 自然保留區 哈盆 自然保留區 淡水河 紅樹林 自然保留區 坪林 台灣油杉 自然保留區 大武山 自然保留區 苗栗 三義火炎山 自然保留區 墾丁 高位珊瑚 自然保留區 [ 編輯 ] 國定自然紀念物 珍貴稀有植物 台灣穗花杉 台灣油杉 南湖柳葉菜 台灣水青岡 清水圓柏 農委會原於 1988年 8月22日公告十一種。為落實棲地域內物種保育及域外物種繁衍、推廣之需, 2001年 9月27日公告解除 台灣水韭 、 台東蘇鐵 、 蘭嶼羅漢松 等三種; 2002年 1月14日公告解除 紅星杜鵑 、 烏來杜鵑 、 鐘萼木 等三種。 珍貴稀有礦物 從缺 來源

2012.4台灣目前登記聚落

圖片
資產名稱 所屬主管機關 所在地理區域 類別 公告文號 公告日期 點閱率 寶藏巖聚落 臺北市政府 臺北市 聚落 近代宿舍 北市文化二字第10030320800號 2011/05/27 1096 大埔聚落 連江縣政府 連江縣 聚落 漢人街庄 連文推字第0990018021號 2010/05/31 619 芹壁聚落 連江縣政府 連江縣 聚落 漢人街庄 連文推字第0990018022 2010/05/31 685 津沙聚落 連江縣政府 連江縣 聚落 漢人街庄 連文推字第0970037459 2008/12/11 655 Tjuvecekadan(老七佳部落)石板屋聚落 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 聚落 原住民部落 屏府文資字第0990193605號 2010/08/05 1718 望安花宅聚落 中央部會政府 澎湖縣 重要聚落 漢人街庄 文資籌二字第0992003495號 2010/04/14 2406 鹿陶洋江家聚落 臺南市政府 臺南市 聚落 其他 府文資字第0980169730號 2009/07/16 2187 五溝水 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 聚落 漢人街庄 屏府文資字0970101759號 2008/05/19 2860 望安花宅 澎湖縣政府 澎湖縣 聚落 漢人街庄 府民禮字第09505007772 2006/12/27 3542 林田山(MORISAKA)林業聚落 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 聚落 其他 府文資字第09505801990號 2006/12/28 2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