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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NPO 簡介

非營利機構   或非牟利機構 (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 是指不是為組織所有者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 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 ,因此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從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學術、環保等等,分別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的落差。 實際上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企業一樣是需要產生利益,但區別在於 非營利組織是為組織倡導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而產生利益 ,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專家認為將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區分開來的最主要差異是:非營利組織受到法律或道德約束, 不能將盈餘分配給擁有者或股東 ,因之而具有獨立、公共、民間等特性。 因此,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營利組織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經常是免稅的狀態。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扣稅。 慈善團體是非營利組織的一種 ,而非政府組織也可能同時是非營利組織。 台灣 一般在台灣提到非營利組織,主要可分為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兩種類型。 因為人的聚集而組成的法人團體,稱為「社團法人」 ,例如,協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等。因人的聚集而設立,因此 最高權力來源為 會員大會 ,由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若干名後組成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再分別由理事會中選出理事長以及監事會中選出常務監事,作為日常會務的主要管理以及監督等工作。一般的協會會在理監事會下設總幹事或秘書長,作為主要的會務行政人員,管理協會的實際會務。 因為財物的聚集而設立組織的團體,稱為財團法人,也就是一般的基金會 。財團法人因為「財物」而聚集,所以 重點在財物的管理 (因為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土地等有價且可以孳息的財貨)。因此在 成立之初便需訂定捐贈辦法,設董事會 ,並且內置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若干人,執行這筆財物的管理,因此董事會為日常政策性決定的單位,一般會在下設一執行長,作為日常基金會行政事務的工作者。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差異: 前者依人而設立,所以一切權力來源為會員大會...

非政府組織NGO 簡介

非政府組織 (英語: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 是一個 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 。雖然從 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 的企業,但該名詞 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非政府組織通常是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縮寫NPO) ,他們的 基金至少有一部分來源於私人捐款 。現在該名詞的使用一般與聯合國或由聯合國指派的權威非政府組織相關。 由於各國文化、法律等的差異,不同國家對這個概念的指稱所適用的對象範圍也各不相同。美國一般稱之為「非贏利組織」、「 獨立組織 」或「 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英國稱之為「 志願組織 」(voluntary organization),還有許多國家則用「 社團 」稱之。 由於一些人認為「非政府組織」被濫用了,因為它可以涵蓋一切非政府的組織, 一些非政府組織傾向於使用民間志願組織 (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PVO)。 據一份1995年聯合國關於全球管理的報告統計,有接近29000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國家級的更多,美國統計過有兩百萬個非政府組織,大部分是過去30年成立的,其中有65000個在俄羅斯。每天都有數十個非政府組織成立,光肯亞每年就有240個非政府組織新成立。 歷史 雖然志願的公民協會歷史上一直存在,今天看到的站在一線的NGO(特別是國際級別的)是在過去兩百年發展起來的。 最早之一的是1863年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 。 「非政府組織」一詞開始於 1945年 聯合國成立,在聯合國憲章第71條款第10章中提出作為機構的諮詢角色,沒有成員是政府或州(見諮詢身份)。 「國際NGO」(INGO) 的定義由1950年2月27日ECOSOC的288(x)決議首次提出:「國際非政府組織就是任何不通過訂立國際條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 。在可持續發展中,NGO和其他主要群體的關鍵作用在21號議程第27章得到承認,以修正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諮詢關係的論述。 20世紀的全球化提升了NGO發展的重要性。 許多問題不是民族內能解決的。國際條約和像世界貿易組織這一類國際組織被認為過於以資本主義企業利益為中心。為了平衡這一矛盾, NGO以發展...

OURs---《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

OURs是個什麼樣的團體 1990年代初期,受到當時台灣社會力逐漸澎渤的鼓舞,上述主動加入《無住屋者團結組織》作為運動幕僚空間專業者,首次形成一個以都市改革為志業的專業組織—《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他們組織起來,走出學院,直接向國家與社會表達他們對台灣都市環境的看法。從OURs通訊創刊號(1990/2)中發表的發刊辭可以明白的看出其理念與方向: 協助台灣都市中的弱勢團體 ,(如:中低收入者、老弱婦孺、少數民族、使用者....等)爭取公平合理使用都市空間的權利。 針對台灣三大都會區的具體都市問題 ,主動進行調查,提出建議,並督促政府及社會拿出改善的行動。 徹底檢討現行都市計劃、政策及法令 ,提出修正案或替代案,並積極推動都市立法的改革。 積極推動都市使用者的教育與啟蒙工作。 明顯地,都市環境的使用價值是OURs持續關切的重心所在。因為對於環境使用價值的關切,OURs在面對都市開發、都市更新、歷史保存等各類都市課題時,希望能以歷史的、生態的、關心社會弱勢群體的視野出發,試圖透過政策辯論的過程,為社會打造一進步的城市。 OURs的工作方向與內容 A) 與國家都市政策對話 : 在這部份OURs的工作大致有: 1989年,OURs聯合相關的專家與學者,反對台北捷運在市中心要興建一幢 126層的摩天大樓的聯合開發案完全無視都市交通、都市安全等環境影響問題,成功地阻擋了一場可想見的都市開發災難; 1990年,OURs結合環境工程學者,體檢台北市唯一一塊大片未開發農地《關渡平原特定專用區》,提出具生態觀點的開發建議; 1992年,主動推動「二次土地改革」要求國家正視農地釋出的潛藏問題; 1994年,主動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法》民間版的修法工作,企圖賦予保存一動態的過程; 1995年,OURs聯合社區關心台北市都市計劃擬擴增商業區的檢討,要求市政府從社區生活的角度而不能一昧跟隨商業發展腳步思考城市生活; 1996年,OURs更主動草擬《都市計劃法》部份條文的修正,並向立院進行遊說工作,試圖改變當前都市計劃法由上而下的作業程序,為草根民主的空間改造打開活路。 B) 參與各種弱勢群體的環境抗爭行動 : OURs清楚地認識到:都市改革不只是專業者本身面對環境的道德良知而已,都市的改革同時必須伴隨著空間權力從國家,從專業者手中下放給草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