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文章

非營利組織NPO 簡介

非營利機構   或非牟利機構 (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 是指不是為組織所有者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 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 ,因此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從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學術、環保等等,分別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間的落差。 實際上非營利組織的運作與企業一樣是需要產生利益,但區別在於 非營利組織是為組織倡導的服務對象和服務內容而產生利益 ,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專家認為將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區分開來的最主要差異是:非營利組織受到法律或道德約束, 不能將盈餘分配給擁有者或股東 ,因之而具有獨立、公共、民間等特性。 因此,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 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 ,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營利組織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經常是免稅的狀態。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扣稅。 慈善團體是非營利組織的一種 ,而非政府組織也可能同時是非營利組織。 台灣 一般在台灣提到非營利組織,主要可分為 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兩種類型。 因為人的聚集而組成的法人團體,稱為「社團法人」 ,例如,協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等。因人的聚集而設立,因此 最高權力來源為 會員大會 ,由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若干名後組成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再分別由理事會中選出理事長以及監事會中選出常務監事,作為日常會務的主要管理以及監督等工作。一般的協會會在理監事會下設總幹事或秘書長,作為主要的會務行政人員,管理協會的實際會務。 因為財物的聚集而設立組織的團體,稱為財團法人,也就是一般的基金會 。財團法人因為「財物」而聚集,所以 重點在財物的管理 (因為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土地等有價且可以孳息的財貨)。因此在 成立之初便需訂定捐贈辦法,設董事會 ,並且內置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若干人,執行這筆財物的管理,因此董事會為日常政策性決定的單位,一般會在下設一執行長,作為日常基金會行政事務的工作者。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差異: 前者依人而設立,所以一切權力來源為會員大會...

非政府組織NGO 簡介

非政府組織 (英語: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縮寫NGO) 是一個 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組織,通常獨立於政府 。雖然從 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 的企業,但該名詞 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非政府組織通常是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縮寫NPO) ,他們的 基金至少有一部分來源於私人捐款 。現在該名詞的使用一般與聯合國或由聯合國指派的權威非政府組織相關。 由於各國文化、法律等的差異,不同國家對這個概念的指稱所適用的對象範圍也各不相同。美國一般稱之為「非贏利組織」、「 獨立組織 」或「 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英國稱之為「 志願組織 」(voluntary organization),還有許多國家則用「 社團 」稱之。 由於一些人認為「非政府組織」被濫用了,因為它可以涵蓋一切非政府的組織, 一些非政府組織傾向於使用民間志願組織 (Private voluntary organization,PVO)。 據一份1995年聯合國關於全球管理的報告統計,有接近29000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國家級的更多,美國統計過有兩百萬個非政府組織,大部分是過去30年成立的,其中有65000個在俄羅斯。每天都有數十個非政府組織成立,光肯亞每年就有240個非政府組織新成立。 歷史 雖然志願的公民協會歷史上一直存在,今天看到的站在一線的NGO(特別是國際級別的)是在過去兩百年發展起來的。 最早之一的是1863年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 。 「非政府組織」一詞開始於 1945年 聯合國成立,在聯合國憲章第71條款第10章中提出作為機構的諮詢角色,沒有成員是政府或州(見諮詢身份)。 「國際NGO」(INGO) 的定義由1950年2月27日ECOSOC的288(x)決議首次提出:「國際非政府組織就是任何不通過訂立國際條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 。在可持續發展中,NGO和其他主要群體的關鍵作用在21號議程第27章得到承認,以修正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諮詢關係的論述。 20世紀的全球化提升了NGO發展的重要性。 許多問題不是民族內能解決的。國際條約和像世界貿易組織這一類國際組織被認為過於以資本主義企業利益為中心。為了平衡這一矛盾, NGO以發展...

文建會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重點

來源 摘要說明 文建會為了有效推動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於1991年成立駐紐約辦事處台北文化中心、1994年成立駐法國巴黎文化中心, 1995年 8月整編業務,於第三處成立 國際文化交流科 ,為本會國際業務專責單位。現階段國際文化交流工作重點: (一)以文化為大使,推動國際文化交流: 1.拓展與歐美亞地區政府及 國際藝文組織文化合作 。 2.輔導駐法國、紐約及日本台北文化中心為 台灣文化交流平台 。 3.推介 台灣藝文團體及節目參與國際文化交流 。 (二)促進臺灣價值輸出,推動兩岸文化交流: 1.鼓勵民間、基金會及非營利組織參與兩岸文化交流。 2.鼓勵藝文團隊及美術館、 博物館進行兩岸交流及合作 。 3.經過持續的經營與努力、以本會、駐紐約及巴黎兩文化中心為對國際文化工作平台,已為台灣文化逐步串聯起歐美地區文化網絡,開啟國際社會進一步了解台灣當代文化發展的櫥窗。 一、緣  起 文建會為了推動台灣文化與國際交流、以文化參與國際社會,於1991年成立駐紐約辦事處台北文化中心、1994年成立駐法國台灣文化中心,1995年8月整編業務,於第三處成立第一科,為本會國際業務專責單位。2008年3月3日行政院核定於駐日代表處設立台北文化中心,並於2009年5月起派駐業務專員於東京辦理台日文化交流工作。 二、計畫目標 (一)以文化為大使,推動國際文化交流: 拓展與歐美亞地區政府及國際藝文組織文化合作。 輔導駐法國、紐約及日本台北文化中心為台灣文化交流平台。 推介台灣藝文團體及節目參與國際文化交流。 (二)促進臺灣價值輸出,推動兩岸文化交流: 鼓勵民間、基金會及非營利組織參與兩岸文化交流。 鼓勵藝文團隊及美術館、博物館進行兩岸交流及合作。 三、計畫策略 結合海外文化中心與附屬單位、國內美術館、博物館及表演藝術團體等資源,透過與專業藝文機構合作、參與國際大展、大賽及藝術節等,引介台灣藝術於國際社會,開啟國際社會進一步了解台灣當代文化發展的櫥窗。 四、實施內容 (一)加強與國外藝術節及藝術機構合作計畫。 (二)推動駐紐約地區、巴黎、日本文化中心為台灣文化交流平台。 (三)鼓勵國際藝文人士互訪、促進國際文化交流。 (四)促進兩岸文化交流推展。 五、具體成果(2009年成果) (一)加強與國外藝術節及文化機構合作計畫:...
好奇都是些誰在看這個網誌阿?? 來源還有俄羅斯的,WHY?

文化資產破壞案例

1. 台中瑞成堂 2.台北蔡瑞月舞蹈社 浴火重生 蔡瑞月舞蹈社原地修復 火龍吞噬「蔡瑞月舞蹈研究社」之後 蔡瑞月 3. 台北大稻埕教會 大稻埕教會的前身是「大龍峒禮拜堂」,但禮拜堂後來因為中法戰爭而被憤怒的民眾攻擊毀壞,之後便改於枋隙重建。後來因為教友日增而使空間不敷使用,遂由李春生長老提議並捐地出資興建今天的大稻埕教會,而這座教堂的建築樣式還是李春生前往福建廈門考察當地教會建築後修改而成。 戰後該教堂又因為老舊及空間不敷使用而有拆除改建之議,而最後是決定將建築物指定為古蹟,然而教堂卻遭人僱用怪手於2002年5月26日凌晨1時20分破壞,造成正立面毀損。後來臺北市文化局進行建築的修復工程,現在已經完成修復工程。 台北市最早創立的禮拜堂──大稻埕教會 4. 台中摘星山莊 黯淡七年 摘星山莊可望再閃亮

定目劇/文創劇場

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民間推動文化觀光定目劇作業要點第2條之定義: 本要點所稱「 文化觀光定目劇 」,應符合並達成下列規定:   (一)專為促進 文化觀光量身特製 (含創新製作、改編重製及舊作重演)之「 售票 」表演,      並以 本土創作劇碼 為原則,如有特殊情況,得以國外創作劇碼為例外。   (二)為 固定時間、固定地點、固定型式 之表演。   (三)每週至少表演五天,每場次至少四十五分鐘。   (四)至少以 三個月 (一季)為一個檔期。   (五)為計畫能付諸執行,不論自辦或合辦,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與相關單位談定場地使用      事宜,並出具場地使用或租用同意書影本。   (六)為達成文化觀光效益,申請單位應於申請前與旅遊業者談定合作事宜,並出具雙方合作      意向書。  文建會通過初選的5隊文化觀光定目劇團隊: 1. 舞鈴劇團 (花博舞蝶館定目劇---奇幻旅程) 2. 十鼓擊樂團 (計畫自有的十鼓文化村演出) 3.全 民大劇團「寶島綜藝秀」 (計畫在中影八德路大樓、台南市餐 旅觀光文化協會結合王藝明掌中劇團在台南生活美學館) 4. 拾藝整合行銷 (結合國民大戲班在士林中影文化城) 5. 高雄蘋果劇團 (在高雄港觀海台(香蕉棚)演出) 台灣定目劇困境 1.場地---場地數量、場地規模與設備不足、現有劇場位置無法發揮地方文化特色 2.資金---劇場表演為高耗能藝術,需政府民間齊力 3.品質/題材---表演只為觀光收益?地方特色題材?與鄰近國家題材區分才能突顯特色                          空言文創劇場,百老匯也是商業劇場 4.觀眾---目標陸客?開闢內需市場,提升民眾文化水平才是長久之道 新聞: 文建會「定目劇」政策祭品? 舞鈴劇場經營陷困境 定目劇第二波優惠方案 舞蝶館定目劇可享場租三折 龍應台訪視舞鈴劇場彩排 體檢「定目劇」與「文化觀光」政策配套機制 台式「定目劇」出現了嗎? 定義紛擾難清 「官」的想像與「民」的掙扎 這一年,劇場界出現了許多看似熟悉卻又陌生無比的名詞,例如定目劇與文創劇...

非經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也可適用優惠: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九章第9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或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二十九條之建造物、第五十條之疑似遺址、第七十四條之具古 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 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登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審查 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分別定之。 以容積手段促進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歷史街區建築物保存及重建成果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更新企劃與經營科 發稿日期:99年4月20日 本市為保存迪化街歷史性建築物及街區傳統尺度與整體風貌,並維護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的開發權益,本府於89年1月27日公告實施「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訂定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與容積移轉作業要點, 以都市再生的方式,藉容積移轉機制及維護事業計畫審議,兼顧街區建築權益及歷史風貌保存。 自89年起受理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至統計至99年3月底止,歸納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共有144處,其中有55處為歷史性建築物、1處為古蹟(辜顯榮宅)、 88處為非歷史建築物, 且多為歷史街區內之迪化街兩側建築物,本容積移轉機制實施時十餘年,已帶動迪化街區建築物所有權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歷史街區保存的觀念,自發性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計畫,已逐漸形成足以代表臺北市早期發展特色之歷史街區風貌。歷史街區、歷史性建築物之保存已是世界趨勢與潮流,本市藉由大稻埕歷史街區活化與保存,不僅展現本市國際能見度,並提升臺灣國際形象。 鑒於容積大量移入某些特定區域,本市已於96年及98年分別以都市計畫手段限縮中山、內湖及信義區可移入容積量,以確保該區域之整體環境品質,且經統計本市91至98年大稻埕移入南港、中山及內湖區之容積量佔該年度核發建照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統計,由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移入量佔總開發量之比例極低,佔開發總量不到1%(平均約為0.945%),各接受基地平均容積移入量亦不超過900平方公尺,顯示容積移轉並非造成該地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