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目前草案階段)

行政院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
發表時間:2010-08-26 16:13:22

行政院會8月26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成立推動文創產業的專責機構,做為文創研發中心。

行政院會通過文建會提出的「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設置條例」草案,文創研究院設置依據來自文創法第7條,其旗下細分成:
1. 電影振興院
2. 文化觀光研究院
3. 遊戲產業振興院
4. 放送影像振興院
5. 文化內容振興院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之設置,將有利於加速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1. 延攬專業團隊
2. 提供產業推動所需創新研究、市場拓展
3. 提供諮詢與輔導等服務
4. 提供人力支援協助與培育
5. 協助產業歸納出獨特獲利模式助其市場拓銷
6. 建立無形資產鑑價機制以取得資金融資
7. 保護文創產業智財權

政府最初挹注文創研究院的母基金為3千萬元,每年文建會都將編列預算挹注,其財源包括受理企業委託研究、提供服務、產品收入及企業捐贈等,定位為公設財團法人。

文建會參考工研院、商研院、中經院、國家實驗研究院等組織,訂定設置條例,其設董事長1人,官派無給職,董事11-15人,院長1人,副院長1-2人,採院長制,希望院長由民間文創業CEO人士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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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張貼日:2012/3/8 

行政院院會今(8)日通過「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設置有利延攬專業團隊,協助文化部推動產業創新研究、行銷拓展等業務,以促進文創產業的健全發展,請文建會協調立法院各黨團,儘速完成立法。

文建會表示,設置國家級文化創業產業發展研究院的目的,在於建立整個文化產業的完善配套機制,從前端的文化創意育成,到生產、行銷、研發,都能奠基於文化核心政策的思維,結合產業發展與國內外生活時尚的創新需求,使得臺灣長期累積的多元文化特色,可以藉由文化創意產業向國內外推廣,引領文化潮流,開創臺灣藝文發展與產業升級的新契機。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文創院之組織性質、主管機關及業務範圍。(草案第2條至第4條)

二、文創院創立基金與運作經費來源及設立所需不動產取得處分之規定。(草案第5條)

三、文創院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聘任方式、續聘次數、出缺補聘方式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草案第6條至第8條)

四、文創院院長、副院長之人數、聘任、解任方式及任務。(草案第9條)

五、文創院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草案第10條)

六、文創院之會計年度與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草案第12條及第13條)

七、授權主管機關得就本院財產管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草案第14條)

八、文創院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草案第15條)

九、文創院解散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草案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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