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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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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服務之緣起 來源: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691/6/56019106.pdf 公務員逐漸發現,當他們試著去傾聽民眾的心聲時,而不是以教導的方式對 待民眾,會從民眾身上學的更多東西;試著去以服務的態度服務民眾,而不是以 領導的方式對待民眾,會體會到更多公務員所沒發現的價值。當我們用效率來檢 視公共行政的績效時候,我們也是可以用對公民關心之事務的回應性來判斷。 「新公共服務」主張政府應該以 「服務」取代「導航」(steering) ,強調民主 行政、市民社會的重要性。相關研究也發現過往的政府再造運動呈現使用市場模 型多於政治社會模型,強調顧客多於市民、過於強調企業精神管理的光環,因而 呼籲應環顧政治與社會面的公共精神與公共參與的問題。針對「治理需求」與「治 理能力」之失衡所導致的信任背叛危機,需要從手段的多樣性、觀念的創新性來 調整,而不僅止於政府內部「行政革新」與「流程再造」的窠臼(李宗勳,民90)。  Denhardt 採比較觀點,區分傳統公共行政、新公共管理與新公共服務的差異 (詳如表五),指出「新公共服務」具有下列新意涵(Denhardt,2000):  (一)以 輔導代替引導 :政府的重要角色趨向協助市民匯聚並解決共享的利益, 而不僅止於控制或引導新方向; (二)公共利益不是產品,政府應著力於 建構集體式公共利益之分享觀 ,而不急於個別選擇之快速解答; (三)服務市民,而非 僅止於討好選民;公僕不能只回應顧客需求,應關注 市民間之誠信與和諧關係 ; (四) 不僅以量評價人 ,透過長期的協力過程與相互尊重之共享式領導的公共組 織及網絡參與更可能成功; (五) 將市民主義及公共服務的價值置於企業精神之上 ,公共利益比較可能被公僕及市民允諾於貢獻社會下被提昇。

文化的民主化—形塑文化大國民

文化的民主化—形塑文化大國民 (台灣智庫,2011) 壹、核心價值與目標 讓文化藝術普遍為各階層民眾所接觸;打破文化藝術大多為菁英、權貴服務的藩籬。強調文化藝術的可及性與分享性,讓文化藝術成為國民日常生活的一部份。 貳、政策綱領 一、文化預算、組織及人員晉用,應充裕且符合專業 (一)文化預算應充裕且避免編列僵化 文化是國家永續發展的泉源、國民生活豐富的基礎,應確保文化預算的充裕。而且,文化預算的編列原則與審查邏輯應針對文化業務需要保留彈性,避免過多的僵化規定(例如經常門、資本門比例限制等),造成文化建設方向的偏頗與文化行政業務推動上的窒礙難行。 (二)文化機構位階之確保 不涉及公權力行使的文化機構,應不受政府組織重整機關數量管制及人員職級之限制,以確保文化機構之組織位階及人員晉用,能保持其專業性與權威性。 (三)文化機構人員任用制度應鬆綁 文化業務有其多樣性與專業性,特別是博物館人員,應擺脫公務人員為唯一晉用、升級規定的束縛。應盡速回應文化界20餘年來的訴求,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擬定「文化人員任用條例」,作為文化專業人員的晉用法令,並因應業務性質,彈性地晉用專業人員。 二、文化藝術資源及設施的重整與合理配置 (一)各縣市文化藝術資源應合理配置 文化民主化強調文化藝術的可及性及分享性,各縣市間長期存在著的資源不平均現象應檢討調整,不論硬體館舍的建置或軟體內容的推展與活動的舉辦,乃至預算的分配都應注意區域的公平性及合適性(例如,都會區與鄉村區之間,應有不同的思考邏輯與做法),建立合理分配機制。 (二)檢視文化藝術政策內涵,確認真正照顧到各階層、各身分民眾的需求。 (1)各種年齡、性別、職業、階級的國民的需求都應被顧及,避免文化藝術資源僅為少數人所享用,忽略一般國民的需求。 (2)應全面設計國民參與國家級展演廳、展演場所及國際級展演的優惠辦法,達成全民平權參與、享用文化藝術之良效。 三、 美學基礎建設 (一)教育以改變觀念 對美的感受力是慢慢培養沉澱而產生的,不能過於急切,因此必須透過美學教育的加強,慢慢播種深耕,培育全民美感。 (1)多元的美學教育 美學教育應強調與教育部合作,讓學生從小就有美的接觸,接收美的訊息。舉凡視覺、聽覺、味覺、嗅覺、觸覺都應有方法的教導開發。 (2)美學教育的步驟:欣賞--&g

文化勞動的新國際分工(NIDCL或NICL)

文化勞動的新國際分工 (New International Division of Culture Labour, NICL)

文化近用權(access to the culture)與文化賦權(Empowerment))

近用權=接近權=進用權 文化賦權的主客體置換:從德希達的解構觀點作觀察 =================================================== 賦權 (英文:Empowerment) (中文另譯為賦能、充權、充能、授權、授能等) 有不同的定義解釋。根據社區心理學(community psychology)家(如Rappaport, 1987;Rappaport, 1992;Perkins & Zimmerman, 1995)的一般說法, 賦權乃是個人、組織與社區藉由一種學習、參與、合作等過程或機制,使獲得掌控(control)自己本身相關事務的力量 ,以提昇個人生活、組織功能與社區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根據研究顯示,知覺控制(perceived control)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減少心理壓力,能預測正向的健康行為,並與促進社會行動及政治參與有關。 賦權是一個範圍較廣泛的過程,其中含有「公民參與」(citizen participation)、「協同合作」(collaboration)、「社群意識」(sense of community)等概念。 賦權的重要價值 許多社會問題的存在,乃是起源於資源分配不均,這些 無法獲得資源的人最好是透過互相、幫助別人或自己努力去爭取他們應得的權利,而不是讓社福機構或慈善團體來滿足其需求。 賦權觀點是以「健康促進」取代傳統的修復問題,以「 發掘優勢 」取代傳統的將危險因子收集成冊,以尋找「環境影響」取代傳統的責備受害者(victim blaming)。 賦權的重要特性 1.具有 多層次 (個人、團體、組織及社區)與多面向(人際、社會、行為、組織及社區)的構念 2.涉入由下而上(bottom-up)的改變 3.在不同脈絡下的情況亦有差異 4.發生在一個 集體脈絡 (collective context)之中 5.是一段進程而非處於一個穩定狀態 賦權的過程與結果 層次 過程(empowering) 結果(empowered) 個人 學習決策技巧 運用與管理資源 與他人合作共同完成目標 控制感 批判意識(對社會政治環境) 參與行為 組織 參與決策的機會 分擔責任 共享領

公民權與亞里斯多德的共同善(common goods)

社群主義之公益觀 社群主義極力主張 將個人的善與社群的善統一起來,並用這種共同的善作為評價社群生活方式的標準,因此共有價值高於個人自由選擇的價值。 共善政治源於社群成員對美好生活的共同觀念。社群主義認為社群本身即有一種「內在善」,這個「善」的觀念來自於個體身處社群中的文化傳統,不但 提供了個人在選擇時,所需考量的參考標準 ,也構成了個人的認同。從內在善衍生而成的共同價值和目標可吸引個人,對社會的運作亦具有凝聚性及連續性。 由於每個社群生活的標準不同,對善的的定義也不一樣,因此,共同善只有經由在特定的社群內才能達成,需要一個共同的歷史和文化的特定社群,也需要社會制度社群成員的行為配合,一同實行具共善標準的生活方式。 在生活上,社群成員以「共同合作」的方式來促進共同善。社群內的每個人對社群中的生活規範有共同的理解,形成相互的責任與義務,並透過表達對彼此的關心、分享共同的價值及相互瞭解,提供社群成員道德的起點,建立成員對社群的認同感及歸屬感。 此外,共同善雖為社群的共同價值,但不意味社群成員必須毫無疑問地接受共同善的標準或規範,相反的,為避免共善政治淪為極權主義或恐怖主義,成員間可透過公開討論和溝通,對共善標準加以修正或排除。 來源:維基百科 公民議題的回顧與反省   林火旺 以下節錄至林火旺教授之論文 ----------------------------------------------------------------------------------------------------------------------------- 三、個體還是群體?   前述兩種公民傳統對於"公民"的意義顯然有很大的不同,共和主義認為"公民"本身就是目的,只有那些能超越個人利益、拋開家務事、關心公共事務、思考公共福祉的人,才夠資格成為公民,因為公民是人類生活的最高表現;而自由主義則認為"公民"只是一個工具,它是為了滿足每一個"個體"在追求自己的美善生活時,必須訂立一個和平相處條件的需求而產生。所以 共和主義的公民強調公民德行(civic virtues) ,而自由主義公民則重視公民權利(civil rights),雖然這兩種主張在談論"公民身

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 (2004年)

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 「公民」是文化公民權的載體,雖然大家耳熟,但並不常思考公民權(citizenship)之意義。所謂的公民權,並不是單純指涉年紀,因為公民的作用不是發生在單一個人身上,而是在群體之中,是在共同體(Community)裡產生的概念,用來描述相對於群體之個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台灣今日已經達到政治公民權與經濟公民權的社會建構,接著就是文化公民權的伸張, 一種以文化藝術欣賞能力為基礎的公民資格認定。  在文建會大委員會議﹙7/30﹚,陳總統特別指出「台灣不僅是以”人權立國”,更要以”文化立國”。就像民主政治發展充分保障每一位國民的”政治公民權”,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全網也體現了”經濟與社會公民權”。」文建會致力於「文化公民權」的伸張,不但是建立「公民社會」和「公民國家」的基礎,這也是台灣下一波民主政治發展的目標。 文化公民權的意義不只是在訴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文化藝術資源,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的權利,更進一步訴求公民在參與、支持和維護文化藝術發展活動的責任,我們應該調整過去主要基於血緣、族群、歷史、地域等的身份認同。文化和審美活動是成熟社會中每一個公民應當擁有的基本資質和能力。政府應該保障公民對各種文化資源的享用權利,而每一位公民也都有參與和支持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和保存維護文化資源資產的責任和義務。 台灣社會問題嚴重,難以透過政治來解決,因為主要的關鍵在於「成熟公民」之責任與意識的缺乏。因此,文建會在25縣市文化局長共同聚首的「全國地方文化主管會議」上,邀集全國地方文化局局長共同宣示,全面展開「文化民權運動」之決心,從文化藝術和審美的角度切入,重建一個屬於文化和審美的公民共同體社會。 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如下: 1.我們認為,今天的台灣人民,不能只滿足於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訴求,應該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 2.我們呼籲, 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 ,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 3.我們呼籲,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 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 。 4.我們認為,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 5.我們主張, 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 。 6.我們最終的理想,乃在於 建立一個基於文

什麼是文化公民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劉新圓 2004年十月份,文建會奉行政院長指示,召開「族群與文化發展會議」及「文化公民嘉年華」系列活動, 希望藉由文化公民權的推動,來解決族群問題 。 「文化公民權」這個名詞第一次出現在國內媒體,是陳其南剛接任文建會主委時所提出的。從他幾次的發言可以看到,他有意提倡一個類似「社區總體營造」效果的重大政策,期待對台灣的文化環境再產生一次革命性的改變。然而,社造無論成功與否,至少它有明確而具體的作法;文化公民權卻仍停留在理念的階段,而且,大家對文化公民權的涵意,還不甚了解。 本文將藉由文獻回顧,探討文化公民權的意義,綜覽文化公民權所涉及的相關議題,並且討論文化公民權應用到台灣的社會與文化政策的可能性。 一、文化公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     的意涵與相關議題 僅從字面上來看,文化公民權似乎意味著,每個公民都有享受文化的權利,這樣的理解並不算錯,但也並非全對。又從「倡導文化公民權」這樣的說法來看,它好像是一種主義或論述,其實已偏離了本意。「文化公民權」譯自英文的 cultural citizenship ,它並非一種”ism”(主義),而是一種結合了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與公民研究的學門。再者,”citizenship”一詞譯成「公民權」也不貼切。既然字尾是”ship”而非”right”,可見 它並非專指「權利」,而是指身份、資格。 結合了「公民」這個字眼,就包含了個人在公民社會當中的認同、權利與義務等問題。 過去「公民權」所關心的,主要是如何營造一個文明的現代社會。為了達成這個目標,每一個「好公民」都必須遵守社會規範,具備良好的素養,包括適當的信仰、行為與社會習性等等。例如十七世紀德國學者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就曾主張,公民不可有顛覆社會的非份之想,而應該謹守本份,盡公民應盡的責任。[1] 過去公民權觀念並不重視文化認同的問題,因為它認為文化的認同是自發性產生的。它將文化視為政治與經濟的附屬品,甚至認為文化與公民權應該分開談論。 不過,隨著文化工業的興起、大眾傳播媒體的發達、網路的普及化,以及經濟全球化所帶動的文化全球化等等的影響,這種觀念已經過時。在資訊傳播極為迅速蔓延的今日,「符號」,以及由符號建構而成的意義,這些文化的基本要素,已經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

嘉義舊監獄---獄政博物館

http://www.fjsh.cy.edu.tw/~jail/chinese/1/1-4.html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supplement/20120403/34132461 http://www.ccha.org.tw/xoops/modules/tinyd2/index.php?id=2

滬尾第一街---重建街

搶救「淡水第一街」!反對淡水重建街拓寬工程 「站滿重建街」與一條老街之死 淡水重建街今「重建」 滬尾第一街---重建街

天母水道祭---市定古蹟草山水道系統

http://www.tienmu.tw/about.htm http://vin1070.pixnet.net/blog/post/25994781-%E5%A4%A9%E6%AF%8D%E6%B0%B4%E9%81%93%E7%A5%AD(d)%EF%BC%9A-%E8%8D%89%E5%B1%B1%E6%B0%B4%E9%81%93%E7%B3%BB%E7%B5%B1%E3%80%81%E9%99%BD%E6%98%8E%E6%B9%A7%E6%B3%89

紀州庵---文學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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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kishuan.org.tw/page/?p=about_1

<古蹟修復>匠師的競技---對場作

對場作 是台灣或中國傳統建築在建造過程中,左右兩邊由不同的建築師傅分別獨自建造,合力完成這一座建築。特色就是建築左右兩邊相對應之元件,尺寸相似,但形狀、樣式、手法卻各異。 由於兩位師傅的建築風格常有差異,於是,增加了傳統建築的可看性,特別是競爭性的對場作建築,左右兩邊的對立呈現,更是精彩,例如台灣新北市的三重區二重埔先嗇宮。 對場作的可能原因 一般的傳統建築,常是由一位師傅,帶領他的築建團隊,一手包辦該建築的整個工程。不過有些情況,會出現由兩位師傅的團隊,分別各自負責左右兩邊,或前後兩邊的建造工程。 形成對場作的原因,一種情形是築建團隊人力不足,單一團隊無法獨力完成工程,只好由兩組不同的築建團隊共同建造。 另一種情況是兩位師傅欲競爭該建築之建造主導權,在兩派團隊不相讓的情況下,就有可能由雙方分別建造左右兩邊,很容易就形成對場競爭。 還有一種情況是建築主人希望藉由相互競爭來激發出更好的成果,就由主事者聘請兩組不同派別的匠師團隊共同建造,這也是會產生對場競爭。 對場作之可貴性 能建造出對場作建築,有兩個必要條件,一是經濟狀況許可,擁有足夠的財力去聘請兩位優秀的師傅;二是要有足夠的優秀匠師及其建造團隊。 以台灣建築來看,台灣的對場作建築多是在清代中晚期之後,特別是清光緒及日治時期較多。會有這種現象,分別分析如下: (1)經濟方面:台灣人口隨著移民不斷增加,都會群聚愈來愈明顯,因生產力隨著人口增加而提升,造成單一區域內之財力物力不斷擴大,因而持續增進建造更精美建築之能力。 (2)匠師方面:在早期,台灣本土匠師較少,傳統建築之建造匠師,多從福建泉州、漳州跨海而來,工資相對較高,且人數亦可能受限。台灣本土匠師在一代代培養茁壯後,到清末日治時期,功力已足以和泉漳明師相抗衡,例如陳應彬。在匠師人力充沛的情況下,便較常出現對場作建築之情形。 近來,台灣的傳統建築人力凋零,儘管台灣現在的濟經能力數倍於百年前,但已無法再建造出精美之對場作建築,目前僅能進行古蹟維修工作而已。對場作,在清末日治時期,達到空前絕後的頂峰盛況,時至今日,保護對場作古蹟,成為當務之急的重要工作,一旦遭到破壞損毀,可能就會永久性地消失,例如台灣新莊地藏庵。 台灣 現存對場作建築 台北市 大龍峒保安宮 :重建於 大正 6年( 1917年 ),二級古蹟,有對場作

哈伯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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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伯馬斯的公共領域理論 來源 是以18世紀歐洲——主要是法國、英國和德國的歷史為背景,所得出的一個馬克斯·韋伯式的理想類型。他分析了18世紀資產階級社會中出現的俱樂部、咖啡館、沙龍、雜誌和報紙,是一個公眾們討論公共問題、自由交往的公共領域,它形成了政治權威重要的合法性基礎。 哈氏所謂公共領域,指的是一個國家和社會之間的公共空間,市民們假定可以在這個空間中自由言論,不受國家的干涉。通俗地說,就 是指“政治權力之外,作為民主政治基本條件的公民自由討論公共事務、參與政治的活動空間”。 公共領域最關鍵的含義, 是獨立於政治建構之外的公共交往和公眾輿論,它們對於政治權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時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礎 。 哈貝馬斯研究公共領域結構時重點採用了民主理論的視角, 強調了政治公共領域對實現民主的重要作用,崇尚公民公眾擁有對公共事務自由發表意見、交流看法的空間和權利。 他研究的公共領域主要是 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 。黃金時代的公共領域由擁有部分經濟和政治特權的資產階級組成,在小規模的咖啡館、圖書館、大學及博物館等場所談論時政,而且人員嚴格限制在資產階級內部。因此,“公共領域”概念的提出, 體現了資產階級的政治理想:建立一個民主的、平等參與的、自由討論的整合社會。 由於哈貝馬斯過分註重對資產階級公共領域的研究,而忽略了對平民公共領域的關註,因此,不少學者對其理論的普遍性和代表性產生懷疑。

藝術與金融的跨界合奏: 藝術金融商品發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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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台北藝術論壇電子報 2012年04月10日 Update 文 / 黃詩穎 近年來針對藝術與金融的相關討論方興未艾 [i] ,早在文藝復興時期的義大利已出現如梅迪奇家族(the Medici Family)等貴族贊助藝術創作的情形 [ii] ,隨著藝術經濟全球化 [iii] 、相關資訊的透明度和普及性增加,以及實質資產(hard assets,如藝術品、紅酒及其他珍品等) 因金融風暴而成為新的投資焦點等因素 ,藝術與金融的關係益發密切,已從早期的藝術收藏發展至今日藝術品金融化,藝術品更成為分散風險的投資標的之一。根據美林全球財富管理與凱捷顧問發布的全球財富報告 [iv] , 2008年至2010年間藝術品在高資產淨值人士整體的嗜好投資(investment of passion)中所佔比例已達五分之一強 ,而花旗集團與萊坊公司甫於三月底發行的財富報告 [v] 亦指出2011年對藝術品投資深感興趣的富裕人士比例較2010年上升了25%。在此趨勢之下,加上全球藝術市場銷售額自2010年起展現了強勁的復甦力道,預期流入藝術市場的資金將有所成長,藝術相關金融商品的後續發展也成為關注的焦點。 2008~2010年藝術品在高資產淨值人士整體的嗜好投資中所佔比例已達五分之一強。(資料來源: Capgemini & Merrill Lynch, World Wealth Report 2011, P.21) 總體經濟變化與藝術市場的脈動 根據歐洲美術基金會針對2011年全球藝術市場的研究報告 [vi] 指出, 主要總體經濟指標如國內生產毛額(GDP)、人均生產毛額(GDP per capita)、通貨膨脹及利率等因素的變動對於藝術市場的消長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或者關聯。 例如,過去二十年間攜手囊括了八成以上藝術市場銷售額的美國、英國、法國以及近三年有突發性成長的中國,其同時期的國內生產毛額於1991 [vii] 年及2009年產生巨幅下滑,而全球藝術市場也於這兩個年度出現較大幅度的衰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藝術市場表現亮眼的2007年,GDP的增長幅度除中國外,在其餘藝術市場主力國的成長趨緩,例如美國當時即因次級房貸危機造成經濟衰退,儘管當時紐約和倫敦仍為市場重鎮, 但該時期金磚四國以及中東國家財富大舉攀升 ,該地新興財力雄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