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和古蹟之分別

歷史建築和古蹟都是文化資產,為什麼用不同的標準來規定?


古蹟與歷史建築的差別,在於古蹟在法令中受到較高程度的
保護,得到較多幫助,但也受到較大的限制。然而法定權利與義
務地位的差異,並不意謂著古蹟在文化資產上的地位與價值比歷
史建築更重要。指定古蹟與登錄歷史建築之目的,皆是為了保護
珍貴的文化資產不輕易的消失或遭受破壞而採取的保護措施。
過去古蹟的指定標準,常依建築式樣是否具有時代意義;或
是以數量稀少作為評定標準,形成少數形式精美之建築傑作成了
政府優先指定對象。正因如此,古蹟在西方被稱為「Monument」
(紀念館、紀念碑、紀念像、紀念物、國家重要歷史遺跡),指
人類創作中應流傳千秋萬世的偉大作品。它常是當代的建築精
英,或者是地方的重要地標,更可說「紀念性」與「獨特性」是
古蹟的重要特徵。
歷史建築雖不像古蹟是經過嚴密篩選的少數,它常常是分布
在我們生活的周遭,與自己的生活經驗貼近,可能是村子裡的土
地公廟,或是巷口的雜貨店。因此對歷史建築的評定基準除了實
體上的工藝成就與藝術價值外,也包含了地方環境的共同記憶與
人文意義。換句話說,「生活性」與「一般性」也是歷史建築價值
之所在,所以我們很難以絕對的標準評斷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價值
高低。更何況,當歷史建築年代更為久遠,或是同時期同類型的
建築漸漸消失時,歷史建築可能因此被指定為古蹟,受到更嚴密
的保護,此時歷史建築即具有做為古蹟候補的另一層意義。



同時為了讓歷史建築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擁有更高自
主權與私密性,在尊重所有者的意願下,透過登錄制度提供一個
文化資產的通報網絡,協助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能透過自身
的力量與自主的管理,獲得更多相關保存與再利用的資訊,以具
有較大彈性之方式來使更多的建築受到重視,和提高它們保存之
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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