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的分級與古蹟之審查評定原則


古蹟的分級(依主管機關):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自民國七十一年公佈施行,古蹟依其主管機關,區分為國定、直轄市定、縣 (市) 定三類,分別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審查指定及公告,並報內政部備查。
古蹟的類別:
依使用功能可區分為十三大類,包括:城郭、郭塞、衙屬、書院、園林、寺廟、教堂、牌坊、碑碣、陵墓、橋樑、及其他的建築物。
一級古蹟:古蹟具有全國性意義及價值的,屬一級古蹟。
二級古蹟:古蹟在歷史上有重要性的紀念,但不一定是全國性的。
三級古蹟:古蹟具有地方性的歷史價值。
民國八十八年第一次公布古蹟的分級,以前古蹟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古蹟,而現在古蹟分為「國定」「直轄市定古蹟」「縣市定」,另外還有一種就叫做「歷史建築」,歷史建築就是還沒有達到古蹟的條件,但還是把它保留下來。古蹟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古蹟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經有歷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現,古蹟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蹟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

古蹟之審查評定原則
一、所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
即歷史意義重要性的大小,例如紅毛城歷史意義很重大,代表當時西班牙人與荷蘭人侵台的足跡。
二、時代之遠近。年代時間越久的就越有價值。
三、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古蹟跟社區的關係、跟淡水的關係、跟台灣的關係或是跟世界的關係。
四、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古蹟的建築物蓋的好不好,是否反應時代地方特色。
五、數量之多寡。看這個古蹟數量的多寡,「物以稀為貴」,如果這東西不是很多,就會比較有價值。
六、保存之情況。古蹟是否遭到壞掉,或是因被戰爭、地震、火災或人工修繕把它原本的面貌改變,是否能夠保留原來的樣子。
七、規模之大小。規模大不大,例如紅毛城的規模就很大。
八、附近之環境。古蹟所在的環境好不好,環境是否保持整潔或是有違章建築影響觀瞻。
九、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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