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經指定登錄文化資產也可適用優惠: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章第9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或補助: 一、捐獻私有古蹟、遺址或其所定著之土地或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捐獻私有國寶、重要古物予政府。 三、發見第二十九條之建造物、第五十條之疑似遺址、第七十四條之具古 物價值之無主物或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紀念 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 四、維護文化資產具有績效。 五、對闡揚文化資產保存有顯著貢獻。 六、主動將私有古物申請登錄,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六條規定審查 指定為國寶、重要古物者。 前項獎勵或補助辦法,由文建會、農委會分別定之。




以容積手段促進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歷史街區建築物保存及重建成果說明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發稿單位:更新企劃與經營科
發稿日期:99年4月20日

本市為保存迪化街歷史性建築物及街區傳統尺度與整體風貌,並維護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的開發權益,本府於89年1月27日公告實施「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訂定本計畫區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與容積移轉作業要點,以都市再生的方式,藉容積移轉機制及維護事業計畫審議,兼顧街區建築權益及歷史風貌保存。


自89年起受理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轉至統計至99年3月底止,歸納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共有144處,其中有55處為歷史性建築物、1處為古蹟(辜顯榮宅)、88處為非歷史建築物,且多為歷史街區內之迪化街兩側建築物,本容積移轉機制實施時十餘年,已帶動迪化街區建築物所有權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歷史街區保存的觀念,自發性辦理建築物整建維護計畫,已逐漸形成足以代表臺北市早期發展特色之歷史街區風貌。歷史街區、歷史性建築物之保存已是世界趨勢與潮流,本市藉由大稻埕歷史街區活化與保存,不僅展現本市國際能見度,並提升臺灣國際形象。

鑒於容積大量移入某些特定區域,本市已於96年及98年分別以都市計畫手段限縮中山、內湖及信義區可移入容積量,以確保該區域之整體環境品質,且經統計本市91至98年大稻埕移入南港、中山及內湖區之容積量佔該年度核發建照之開發總樓地板面積統計,由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移入量佔總開發量之比例極低,佔開發總量不到1%(平均約為0.945%),各接受基地平均容積移入量亦不超過900平方公尺,顯示容積移轉並非造成該地區大量開發的主要原因。
大稻埕容積移轉制度施行至今,已成功帶動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保存的理念與風潮,使街區商業、人文活動與文化保存共生,並塑造迪化街區成為具有歷史文化特色的國際觀光地區。

來源

不再受限"都市計畫容積轉移實施辦法"五年落日條款
http://blog.udn.com/yumei0750/2987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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