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容積移轉(TDR)---台北蘆洲李宅

蘆洲李宅
位於台灣新北市蘆洲區,現存之建物為1903年所建。1982年內政部頒布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法,當時由族親 嚴秀峰女士,向內政部申請將祖厝宅院列為古蹟,後經內政部核定為台北縣(今新北市)「三級古蹟蘆洲李宅」,成為首批列為古蹟的民宅之一。


簡介:http://zh.wikipedia.org/zh-tw/%E8%98%86%E6%B4%B2%E6%9D%8E%E5%AE%85


何謂容積轉移
􀂄 容積轉移(Transfer Development Rights)為都市更新(Urban Renew)的概念,藉由都
市設計的手法,將面臨開發壓力的歷史建築、開放空間、農地、或特殊之土地使用型態,於特殊的條件下,得以與更新地區整合。


容積轉移的意義
􀂄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
􀂄 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來源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內政部營建署訂立發布之古蹟相關法令。在執行文化資產保存政策時,常會面臨古蹟所有權人因擔心既得經濟利益的損失,而持反對的立場;透過容積移轉的方式,可藉市場交換的機制,彌補古蹟所有權人的損失。依各國實施的經驗,容積移轉制度之關鍵在於發展權移轉方案採強制執行,或任其自由協商,都須視情況而定,而可移出容積的交易可採由買賣雙方自行私下進行,或由容積交易銀行協助。但古蹟範圍內的容積一經移轉,其指定或保存區之管制便不得解除。若其價值喪失或減損,應按原貌修復。

       「容積」係指在一宗土地上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容積管制是將計畫區內的容積量加以限制,以有效控制都市建築發展強度及人口密度、合理配置公共設施、確保生活環境品質。容積移轉為土地發展權移轉的類型之一,其意義為「允許原屬於一宗土地,依都市或區域計畫及管制法規所賦予之發展權,得以移轉至另一宗土地,同時對移出基地及收受基地予以詳盡規範與限制,並在審理、核准、登記與追蹤、執行方面,作妥善之管理」。

        現今臺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對象,已由早期的限定為私人或宗祠,擴及至非政府機構的所有私人或機構;再加上政府爲取得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土地而訂定的「都市計畫建築容積轉移辦法」的排擠效應,致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較難達成原有功效;故目前尚無「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實際成功案例,反而是臺北市迪化街的部分立面保存案例,依據「大稻埕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及「都市計畫建築容積轉移辦法」之規定辦理更容易奏效。實際上發展權移轉制度並不完善,亦非一成不變,應與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配合,依不同對象、地區及困難,而有各自不同之適用細則規定。
來源

古蹟容積移轉北縣第一樁 
 2006/4/18 2004.09.30中國時報

張力可、黃樹德/北縣報導
古蹟蘆洲李宅日前以每坪三萬八千元的價錢,出售五百坪土地的容積率給蘆洲一家建商興建大樓,創下台北縣第一起古蹟容積移轉的案例。
縣府官員分析,蘆洲因為已完成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所能獲得的容積移轉獎勵最高只有三成,惟古蹟不在此限,可以另外再加兩成,而使容積移轉獎勵達到五成。由於容積移轉只能在同一都市計畫區內,蘆洲古蹟並不多,李宅所能釋放出來的容積率變得非常搶手,建商要付出的代價也遠比收購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高。
官員指出,古蹟的容積率可以分批分次移轉,而且產權不必移轉,仍登記在原地主名下,以李宅為例,估計可以移轉一千八百坪的容積率,這次先售出五百坪,未來還有一千三百坪可以出售。
蘆洲李宅古蹟維護基金會董事長李嚴秀峰建閉F府多加宣導,讓部分不願成為古蹟的私人業主,把容積率移轉出去,如此業者可得到補償,古蹟也得到保存,可謂民間與政府雙贏

李嚴秀峰說,在學者專家和相關部會協助下,私有古蹟保存促進會催生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修訂案,立院民國八十五年底通過私有古蹟「容積率轉移」、「贊助古蹟維護減免徵稅」的條款。她說這兩項條款讓許多私有古蹟走出困局,得到實質的援助。
三級古蹟李氏古宅有一百四十年歷史,是台籍抗日英雄李友邦將軍的故居,純中原式古厝的代表性建築,位於蘆洲市中正路空中大學對面巷內。李宅不時舉辦活動供民眾參觀,對傳承建築文化和台灣史料貢獻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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