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文化政策缺失的得與失
日本文化政策缺失的得與失
蔡玉琴2012年02月14日《中國社會科學報》
日本的文化遺產保護一直被視為私人事務而非國家事務。文化遺產保護在很大程度上被歸屬到愛好的檔次,並由那些真正擁有其財產的個人來做。
當今歐洲,文化遺產保護是指對實體及有形文化資產的保護。而在日本,人們大都無意保存有形之物。因此,日本博物館文化發展相對落后。其實二戰后,日本各界對文化遺產保護曾有過短暫興趣,對京都被廢棄和忽視的兩座城堡進行了修繕,但是,真正意義上的文化遺產保護直到20世紀60年代才開始。
無形文化資產的復興
1950年,日本政府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該法引入“重要無形文化財”概念,它通常被稱為“人間國寶”,但是,二者含義迥然不同。“重要無形文化財”是針對非物質的技術形態或技藝保護而言,而“人間國寶”則特指藝術家。
日本政府重視技藝,可能是出於保護包括能劇在內的傳統表演藝術,避免其因受到各種因素影響而消失。此外,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還被應用於傳統工藝品。不過,一些評論者對僅從使用技術角度出發來評價工藝品表示擔憂,並與文化財保護委員會的委員們展開了激烈辯論。實踐表明,為保護能劇類表演藝術而制定的初期無形文化財制度,並不十分適合於陶瓷等藝術品的保護。
實現邏輯是支持無形文化財制度實施的關鍵,人們盡力在讓那些曾經存在過的事物“復活”,如傳統表演藝術。但是,“傳統”的意義不在於“忠實”地傳承過去,而在於將之前某種特殊表演理解為傳統。有些傳統本身是不可見的,它僅是在當前通過重要的無形文化財而得到生命。
重要無形文化財制度有助於復興陶瓷類工藝品市場,這是文化遺產保護博物館發展無法做到的。陶瓷藝術世界之所以能夠憑借“人間國寶”的存在得以自我改造,是由於藝術工藝被賦與的價值,而不只是單個藝術品的價值。被認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的瓷藝家,其作品的市場價會迅速攀升。
然而,重要無形文化財制度的確立並未使所有藝術事業快速復興。以淡路木偶為例,鶴澤友路被認定為淡路木偶界重要無形文化財,可是,淡路島過去有很多木偶劇院,如今卻隻有一家。在鳴門大橋未建成前,從事木偶劇的演員在24小時往返於淡路島和鳴門的渡輪候船室進行小型表演。淡路島的小學及初中設有木偶劇課,學成后仍對藝術有興趣的年輕人能成為劇院演員,並由此成為新一代木偶大師。但是,由於經費不足,大多數木偶劇院被迫相繼關閉。而其他未被列入重要無形文化財的大眾表演藝術則面臨更加嚴重的局面。
文化財 私人擁有權的利弊
文化遺產作為公共財產的觀念在日本相當少見。這並不意味著日本缺乏真正值得被認定為“文化財”的物品,日本也有許多包括藝術品在內的古董和藏品被認定為“國寶”,其中許多都是由私營機構擁有的私人資產。在日本,公眾認為,將歸屬私人圈子的資產提供給大眾,或將其捐給博物館是很不同尋常的行為。即使是擁有“國寶”的寺院和神廟也拒絕在國有博物館或其他公共場館進行展覽,而是僅在某一特定時間內讓大眾觀賞。
日本的文化遺產保護一直被視為私人事務而非國家事務。文化遺產保護在很大程度上被歸屬到愛好的檔次,並由那些真正擁有其財產的個人來做。其結果就會造成由私人擁有的文化遺產無法由公共機構收藏。比如,一棵有資格被認定為自然遺跡的樹生長在私人領地,若沒有土地擁有者的首肯,該樹的遺跡認定就會面臨困境。
如果嘗試總結日本文化遺產傳承的特點,非“保密原則”莫屬。無形文化財制度產生於人們努力保持一個在現代制度框架內進行個體間秘密文化傳承之時,採用古玩界典型做法,將財產視為“私有”范疇,是基於一個保密原則。
從文化遺產保護的角度看,這種保密不完全是一件壞事。因為物品暴露在外時間越長,就越容易遭到破壞。日本“貯存文化”的基礎前提,即是拒絕公開展示物品有助於物品得到更長期的保存。這顯然是繼承了奈良東大寺的信條。
此外,要斷定日本文化政策缺失的正確與否也極其困難。一些文化界人士就文化遺產進行政治干預持批評態度,他們認為,政府導向下的文化遺產認定會走向“文化死亡”,他們無意於政府干預。因此,根據他們的論點,文化政策缺失實際上有助於文化振興。在日本別府市有一座貌似遺跡的房子,由於它是二戰后從國外回來的日本人居住的最后一座房子,因此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沒有任何人保護它,只有一個老太太在裡面生活。當有形之物得到真正應用之時,該物品才能得到保護。在這個意義上,最好的保護方式是不做任何保護的保護。
(作者單位:日本關西學院大學﹔譯者單位:中國藝術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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