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 (2004年)

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

「公民」是文化公民權的載體,雖然大家耳熟,但並不常思考公民權(citizenship)之意義。所謂的公民權,並不是單純指涉年紀,因為公民的作用不是發生在單一個人身上,而是在群體之中,是在共同體(Community)裡產生的概念,用來描述相對於群體之個體成員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台灣今日已經達到政治公民權與經濟公民權的社會建構,接著就是文化公民權的伸張,一種以文化藝術欣賞能力為基礎的公民資格認定。 

在文建會大委員會議﹙7/30﹚,陳總統特別指出「台灣不僅是以”人權立國”,更要以”文化立國”。就像民主政治發展充分保障每一位國民的”政治公民權”,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全網也體現了”經濟與社會公民權”。」文建會致力於「文化公民權」的伸張,不但是建立「公民社會」和「公民國家」的基礎,這也是台灣下一波民主政治發展的目標。

文化公民權的意義不只是在訴求政府應提供充足之文化藝術資源,保障公民充分享有的權利,更進一步訴求公民在參與、支持和維護文化藝術發展活動的責任,我們應該調整過去主要基於血緣、族群、歷史、地域等的身份認同。文化和審美活動是成熟社會中每一個公民應當擁有的基本資質和能力。政府應該保障公民對各種文化資源的享用權利,而每一位公民也都有參與和支持各種文化藝術活動和保存維護文化資源資產的責任和義務。

台灣社會問題嚴重,難以透過政治來解決,因為主要的關鍵在於「成熟公民」之責任與意識的缺乏。因此,文建會在25縣市文化局長共同聚首的「全國地方文化主管會議」上,邀集全國地方文化局局長共同宣示,全面展開「文化民權運動」之決心,從文化藝術和審美的角度切入,重建一個屬於文化和審美的公民共同體社會。

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如下:

1.我們認為,今天的台灣人民,不能只滿足於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和經濟平等權的訴求,應該進一步提升為對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

2.我們呼籲,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享文化的權利。

3.我們呼籲,全體公民對於文化藝術活動、資源、資產與發展,應共同承擔起參與支持、維護與推動的責任

4.我們認為,每一個公民在文化藝術與審美資質的提昇,乃是建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條件。

5.我們主張,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

6.我們最終的理想,乃在於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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